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364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瑞泰来来永和豆浆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A1UU53。
经营者:陈燕,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899号财富广场10号(栋)8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瑞泰来来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