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33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旭日水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X,经营场所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2015-2017号。
经营者:洪诗旭。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旭日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