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056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
被告:永康市领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领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领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领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预缴6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