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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石生与上海莉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13号
案件名称肖石生与上海莉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石生;上海莉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13号 原告:肖石生,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莉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1幢3层A区3117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石生为与被告上海莉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石生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肖石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肖石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石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石生负担。

原告肖石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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