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3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雄,男,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卢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