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维全油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北上海国际装饰城B5-6.1号。
经营者:陆惠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维全油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