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2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建鸯日用百货店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青龙路中段县医院东30米路北金兴苑小区2号法定代表人:尤文成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节固村法定代表人:黄胜华。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小冀镇建鸯日用百货店、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