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3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保芝,女,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街道办事处霍城村3-87。
经营场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鑫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星泓天贸城一期1栋1楼052-053号(门头名称:鑫鑫日用百货商行)。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保芝、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鑫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鄂0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鄂0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