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255号原告:卢树莹,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所地:香港九龙。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A20号。
经营者:陈明峰,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址福建省石狮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蒲新小区东区四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士杰。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诉被告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履行户外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