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51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鑫四阳日用百货经营部,实际经营场所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六区一栋12号,店铺名鑫四阳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郭晓丽。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鑫四阳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