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0号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xxx。
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