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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92民初5994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信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5994号之一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信便利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八一花园D区2栋101、102、103号商铺。

经营者:尹丽莉,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信便利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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