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99号原告: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奚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x(广州)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