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101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
被告:徐英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101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
被告:徐英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