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3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佑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205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07084492XW。
法定代表人:宣伯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佑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