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张保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亮晶晶日化商城,住所地易县开元北大街9号。
经营者:张晶晶。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易县亮晶晶日化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