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9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汪墩乡好夫妻百货超市,住所地:都昌县汪墩乡新桥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7FU8H2Q。
经营者:陈则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昌县汪墩乡好夫妻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