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40号原告:张绍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小李服装店,经营场所郾城区裴城镇三丁村。
经营者:李宁。
原告张绍高诉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小李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新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