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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炎陵县霞阳镇富旺购物中心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炎陵县霞阳镇富旺购物中心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霞阳镇富旺购物中心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炎陵县霞阳镇富旺购物中心连锁店,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霞阳路(东山小区)。

经营者:唐社权,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霞阳镇富旺购物中心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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