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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城,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巷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永城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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