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贵根,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贵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