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44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红舞鞋艺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金城广场3B-106室。
经营者: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红舞鞋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