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7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宏阳顺福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科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600528975。
经营者:叶跃胜,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仝泽营,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宏阳顺福副食品店、仝泽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