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3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乐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0MA49TR4F20),男,1973年9月29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2楼5区5街25095-25101、25116-25122号商铺(门头名称:秀梅百货)。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鄂06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襄阳樊城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鄂06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