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贡井区翔翔便民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和平路10组10号。
经营者:黄强,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容,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贡井区翔翔便民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