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050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陈琳理发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290号。
经营者:陈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陈琳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陈琳理发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陈琳理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5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