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o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K7C12H。
经营者:陈清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
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12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的经营者陈清乐在中国建设银行台州金清支行6217××××9532_156_1的银行账户。
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的经营者陈清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金清支行账号为6217××××9532_156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