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54号原告:范登峰,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陵,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清华天工五金工量具厂,经营场所虞城县稍岗镇稍岗村。
经营者:王双双。
原告范登峰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虞城县清华天工五金工量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范登峰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登峰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登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登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