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978号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1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佳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长沟村。
法定代表人:栾家锋。
被告:新区博康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9号2区16号。
经营者:董琴琴。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佳峰米业有限公司、新区博康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此款已由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