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建国,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云,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涌生,曾用名林勇亲,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璐,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林涌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检察官助理徐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涌生及其辩护人周璐、被告人项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林涌生为牟取利益,假冒注册商标“mI”的小米手机,并销售给被告人项建国,非法经营额共计308万元。
被告人项建国明知林涌生销售假冒小米手机,仍予购进并通过淘宝店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35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项建国假冒小米手机72部,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项建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涌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项建国、林涌生均认罪认罚。
项建国积极赔偿商标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取得权利人谅解。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4日取得第10979448号“mI”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的假冒小米手机等物证,商标注册证、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徐某、韩某、陈某等人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项建国、林涌生的供述和辩解。
项建国、林涌生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建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林涌生翻新、贴标小米手机并予以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项建国、林涌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项建国、林涌生均自愿认罪认罚,项建国积极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项建国、林涌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项建国、林涌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涌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5日,先行羁押三日已扣除。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