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125号 原告:张忠仁,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原告:张勇杰,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席占军,男,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原告张忠仁、张勇杰诉被告席占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忠仁、张勇杰诉称:1、判令席占军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张忠仁、张勇杰发明专利的产品;
2、判令席占军销毁现有侵犯张忠仁、张勇杰发明专利的产品;
3、判令席占军赔偿张忠仁、张勇杰经济损失300000元。
4、判令席占军赔偿张忠仁、张勇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4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15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56000元。
5、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席占军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忠仁、张勇杰针对报废空调散热器多、污染严重现状,于2011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散热器分离器”的发明专利,2013年6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25××××2,现该发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散热器分离器”发明专利具有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效率高、省人工、劳动强度低、坚固耐用、铜无损耗、铝损耗低、铜铝完全分离等优点,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015年12月21日,张忠仁、张勇杰到席占军经营的安新县占军机械厂处,发现席占军使用张忠仁、张勇杰的专利技术制造散热器分离器,现场有多台半成品散热器分离器,席占军称散热器分离器系其主打产品,产品销售全国各地。
经公证处公证,张忠仁、张勇杰购买了一台席占军生产的散热器分离器,经查看,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张忠仁、张勇杰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9年6月28日,安新县老河头镇占军机械厂注销。
张忠仁、张勇杰认为席占军的行为侵害了张忠仁、张勇杰的发明专利,为维护张忠仁、张勇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发明专利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故本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