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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552号
案件名称张德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德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5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申,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亳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斌,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申及其辩护人聂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始,被告人张德申租赁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某苑三巷某号某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LANCOME”、“GIORGIOARMANI”、“YSL”、“CHANEL”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张德申,当场查获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口红2380支、香水96瓶、假冒“YSL”注册商标的口红1306支、假冒“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的香水288瓶、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双层彩妆盘384盒、洗面奶864支。

经认定,上述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口红2380支、香水96瓶、假冒YSL注册商标的口红1306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32236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建议对被告人张德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德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德申犯罪未遂,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始,被告人张德申租赁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某苑三巷某号某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LANCOME”、“GIORGIOARMANI”、“YSL”、“CHANEL”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张德申,当场查获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口红2380支、香水96瓶、假冒“YSL”注册商标的口红1306支、假冒“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的香水288瓶、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双层彩妆盘384盒、洗面奶864支。

经认定,上述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口红2380支、香水96瓶、假冒YSL注册商标的口红1306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322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理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赖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赃物假冒“LANCOME”、“GIORGIOARMANI”、“YSL”、“CHANEL”化妆品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假冒产品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相关书证),扣押清单,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20]763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张德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申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LANCOME”、“GIORGIOARMANI”、“YSL”、“CHANEL”注册商标的化妆品1批,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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