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271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新民东街兴旺源商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13号。
经营者:贾青峰,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磨沟区新民东街兴旺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