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6刑更227号罪犯龚乾明,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原住该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龚乾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36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2020年8月2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同年9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出,罪犯龚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表扬一个,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龚乾明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乾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2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乾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乾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3600元)不变。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