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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家居有限公司、廖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758号之一
案件名称太子家居有限公司、廖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廖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鸿鹄。

被执行人:廖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太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75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廖斌名下号牌为川A×××××雷克萨斯牌汽车,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作出(2020)川01执758号之三十三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廖斌名下位于彭州市房屋(监证0XXXXX0),该房屋性质属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对应土地为宅基地,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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