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83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李日彪,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兰华商店(个体户经营者:付兰华,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27号银星花园6-10栋2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8C0M1Q。
被告:付兰华,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兰华商店、付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