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金航华五金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PCHC26H。
经营者:吴学敏,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金城兴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