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79号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而立商贸有限公司家家百货副食品商场xxxxx烤肉,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张x。
原告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而立商贸有限公司家家百货副食品商场xxxxx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