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29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国安水暖厨卫商场,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豪德贸易广场**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N。
经营者:蔺怀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国安水暖厨卫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城区国安水暖厨卫商场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城区国安水暖厨卫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