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5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惠馨鲜果行,住所地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兴隆路与大学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36DYW3U。
经营者:金雪玲。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惠馨鲜果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9月5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