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97号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关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9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宁夏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9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