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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24刑初217号
案件名称曾纪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纪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2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云、付子剑,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纪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以进检二部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定江出庭支持公诉、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及其指定辩护人何云、付子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曾纪旺未经江西亿迪菲公司授权,委托南昌市富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亿迪菲口罩外包装2万个,购买6万片口罩裸片,自行加工包装,共包装出4万个口罩,以每个1.65元销售给胡某等人,价值达人民币6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曾纪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曾纪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0年4月,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曾纪旺委托南昌市富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江西亿迪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口罩外包装,购买裸片口罩,后聘请李某2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小区北区3栋1单元605室对裸片口罩进行封装,并将包装好的40000个假冒“亿迪菲”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在进贤县对外销售。

2020年4月17日至4月25日,被告人曾纪旺实际出售24000个假冒“亿迪菲”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给胡某、虞某,销售价格共计40800元。

胡某、虞某又分别将所购口罩销售给王某1、刘某经营的药店,上述口罩已经王某1、刘某经营的药店售出或捐赠。

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曾纪旺销售的口罩无菌检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赣械注准20202140066的要求。

被告人曾纪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曾纪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人曾纪旺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2400元上缴国库;

判令被告人曾纪旺在南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曾纪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无异议。

被告人曾纪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纪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曾纪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曾纪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曾纪旺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5、被告人曾纪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有66000元,但所卖出的口罩大部分被退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未经江西亿迪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曾纪旺委托南昌市富强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江西亿迪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口罩外包装2万余个,购买裸片口罩6万个,后聘请李某2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小区北区3栋1单元605室对裸片口罩进行封装,并将包装好的40000个假冒“亿迪菲”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在进贤县对外销售。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曾纪旺以每个1.65元(销售价格共计66000元)向胡某出售40000个假冒“亿迪菲”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因口罩质量有问题被退回28000个。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曾纪旺将上述退回口罩中的12000个以21000元的销售价格向虞某出售,另16000个上述退回的口罩以及1000个假冒“亿迪菲”的口罩外包装于2020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曾纪旺实际出售了24000个假冒“亿迪菲”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给胡某、虞某,销售价格共计40800元。

胡某、虞某又分别将所购口罩销售给王某1、刘某经营的药店,上述24000个口罩已经王某1、刘某经营的药店售出或捐赠。

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曾纪旺销售的假冒“亿迪菲”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检验项目不合格,不符合赣械注准20202140066的要求。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曾纪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曾纪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胡某、王某1、虞某、刘某、李某1、王某2、李某2、肖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曾纪旺的供述、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医疗器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送货单、出库明细、快递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提取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刑事照片、证明、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WT20201160)、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纪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纪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纪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纪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纪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诉机关发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履行了公告程序,现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2400元上缴国库;

在南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曾纪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纪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曾纪旺违法所得人民币40800元,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16000个口罩以及1000个口罩外包装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2400元,上缴国库;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曾纪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进贤县人民法院审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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