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01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二楼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明路**雷圳大厦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2。
法定代表人:朱宝津,该公司董事。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