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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与特怡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636号
案件名称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与特怡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特怡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636号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浙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怡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联顺东路8号-2。

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怡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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