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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方佩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方佩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方佩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初17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佩贞,女,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方佩贞之子),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佩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被告方佩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Cnbines2019新款手工编织海滩鞋潮流时尚洞洞鞋CNBINES卡宾专卖店”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撤回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Cnbines2019新款手工编织沙滩鞋潮流时尚洞洞鞋CNBINES卡宾专卖店”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25类“Cabbeen”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号为1089172,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25类“卡宾”商标于1998年注册,注册号为1210777,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Cabbeen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开心果子哈586818”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Cnbines2019新款手工编织海滩鞋潮流时尚洞洞鞋CNBINES卡宾专卖店”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方佩贞辩称,1.答辩人是因商品在阿里巴巴一件铺货上架,并不知道该产品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并非故意侵犯原告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答辩人从2019年9月10日该商品链接上架到9月17日下架,没有任何销售额,也没有用此商标非法获得任何利益,对原告未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1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3.商品链接已下架删除,并且自下架后再也没有重新上架或者销售任何有关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官网最新状态打印件、商标使用许可书,证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证据2.《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证据3.被告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店铺经营者信息,证明被告经营的网店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证据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未向原告处进货,原告也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商标。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方佩贞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京东CNBINES卡宾专卖店、Cnbines京东店铺电脑下载截图两张,证明被告通过阿里一件上架销售与京东上架一样的商品,未认真审核上架商品,对侵权的行为并不知情。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被告销售过程中侵权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1089172号“Cabbeen”字母注册商标,注册日期1997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同时,该公司还持有第1210777号“卡宾”文字注册商标,注册日期1998年9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7年9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袜;

帽;

皮带(服饰用)。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授权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的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商标,许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并授权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020年3月23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未授权方佩贞利用网络以“卡宾”“Cabbeen”商标或“卡宾”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公司产品。

方佩贞以“开心果子哈586818”名义在淘宝网销售Cnbines2019新款手工编织沙滩鞋潮流时尚洞洞鞋,并标注:CNBINES卡宾专卖店。

网页显示已售0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方佩贞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1.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获得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与授权,享有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089172号“Cabbeen”字母注册商标和第1210777号“卡宾”文字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Cabbeen”字母注册商标和“卡宾”文字注册商标权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方佩贞未经“卡宾”注册商标人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许可,在淘宝网开立店铺销售与“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类商品,并使用“卡宾”注册商标字号,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方佩贞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仅有方佩贞经营的网页截图,无法确定该链接行为是方佩贞实施的,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当庭撤回要求方佩贞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Cnbines2019新款手工编织沙滩鞋潮流时尚洞洞鞋CNBINES卡宾专卖店”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该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2.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认定。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方佩贞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未举证证明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品牌价值,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时间、范围、区域等相关因素和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取证费、差旅费用,酌情确定方佩贞赔偿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元。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方佩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

二、驳回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方佩贞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 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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