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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松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松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松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4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刘****。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松涛,男,汉族,生于1998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松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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