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4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刘****。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松涛,男,汉族,生于1998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松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