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6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莱茵小镇大茗商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莱茵小镇**楼**铺。
经营者:李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莱茵小镇大茗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