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1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神坝镇王志便民店,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神坝镇正街**。
经营者:王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神坝镇王志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