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292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双喜眼镜行二部,住,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div>经营者:刘双喜。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双喜眼镜行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