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57号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天富来国际工业城**402。
法定代表人:何肖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冬祥。
被告:程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程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